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安排部署,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等重点排放行业中,2013至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结合2019年度企业核查情况,确定2020年度纳入全省碳排放核查企业共计68家(名单见附件1)。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发改委已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要求,核算并报告其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须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2020年度新纳入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附件3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
三、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3月10日前将企业碳排放报告、排放监测计划、补充数据表及相关佐证资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审核(附件2、3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文件资料区下载)。
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展监测及核算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国家要求组织核查机构和复核机构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2020年度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1.全省2020年度碳排放重点单位
2.2020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3.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