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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省级审核程序

时间:2009年06月10日 【打印】

  为认真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7号令,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凡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单位,必须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后,方可报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进行评审的规定,现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省级审核程序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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