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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时间:2009年06月12日 【打印】

 

 

1、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量核定 

(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监测站组织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理记录及有关材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3、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

4、依法征收
  (1)
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20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3)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解缴国库

(1)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7、排污费减缓免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四项收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理人员予以纠正;

(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8、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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