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保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厅自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受理电话:(0971)8130022,传真号码:(0971)8130022,邮政编码:810007,电子邮箱:qhkbc@163.com.
受理时间:按照规定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厅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不予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厅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应填写《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表》可以在本厅网站(http://www.qhepb.gov.cn)下载,或到本厅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环境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环境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环境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当面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填写申请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3.申请的处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2)答复
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单位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5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
3)不存在或不属于本厅的环境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环境信息不存在或查找的方式和途径;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