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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09年08月17日 【打印】

 

附件一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二○○九年八月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环境信息,提高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5号令)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116号),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省环境保护厅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申请人可以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www.qhepb.gov.cn)
2、《青海环境》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省环境保护厅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科技标准处)
2、环境保护规划 (规划财务处)
3、环境质量状况 (统计监测处)
4、环境统计信息 (统计监测处)
5、环境调查信息 (各相关责任处室、单位)
6、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省环境监察总队)
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 (统计监测处)
8、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污染控制处)
9、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污染控制处)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监督管理处)
11、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省环境监察总队)
12、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规划财务处)
13、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省环境监察总队)
14、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科技标准处)
15、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各相关责任处室、单位)
16、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污染控制处)
17、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省环境监察总队)
18、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科技标准处)
19、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监督管理处)
20、环保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人事教育处)
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各相关责任处室、单位)
(二)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密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三)其他事项
具体信息可参见《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应自该政府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公开时间范围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机构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71)8204423
    真:(0971)8204423
邮政编码: 810007
电子邮箱地址:qhshbtxxgk@163.com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网址为www.qhepb.gov.cn。或填写电子表格后直接通过省环境保护厅电子邮箱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接待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qhshbtxxgk@163.com)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内容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办理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编号,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未公开的,将依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所属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申请人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材料需复印、打印、刻录、拷贝,并使用纸张、磁盘、光盘等物品的,收取相应成本费用;邮寄、递送等方式送交材料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相应费用。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环境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届时请提供相关证明。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党委、监察部门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0971)8174687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党委
     (0971)8180433   省纪委驻厅纪检组
     (0971)8252072   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具体地址: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开途径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厅通过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予以公开,具体的网址为:http://www.qhepb.gov.cn,也可以通过青海省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青海省环保厅网站查阅。此外,本厅还根据相关信息的情况采用新闻发布会,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辅助手段对部分环境信息予以公开。

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已公开的信息除信息本身规定有公开期限的或新信息产生、原信息废止的,已公开的信息一般长期保留;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申请查询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厅自200851起正式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受理电话:(09718130022,传真号码:(09718130022,邮政编码:810007,电子邮箱:qhkbc@163.com.

受理时间:按照规定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厅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不予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厅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应填写《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表》可以在本厅网站(http://www.qhepb.gov.cn)下载,或到本厅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环境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环境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环境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当面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填写申请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3.申请的处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2)答复

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单位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5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

3)不存在或不属于本厅的环境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环境信息不存在或查找的方式和途径;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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