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二○○九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充分发挥政府环境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统称《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5号令)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1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要分为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按职责权限主动公开和依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统筹负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监督考核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编制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负责本处室、本单位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主要以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或根据工作需要的其他形式,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处室、本单位按规定需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二)对申请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通过省环境保护厅规定程序的保密审查后,按照申请人申请的方式公开
(三)对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由省环境信息中心组织编排政府环境信息的索引号,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工作中做到及时、效率和准确。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环境信息,不得以获取的政府环境信息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从事违法活动。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涉及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本单位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节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具体责任如下: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科技标准处)
(二)环境保护规划 (规划财务处)
(三)环境质量状况 (统计监测处)
(四)环境统计信息 (统计监测处)
(五)环境调查信息 (各相关责任处室、单位)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省环境监察总队)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 (统计监测处)
(八)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污染控制处)
(九)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污染控制处)
(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监督管理处)
(十一)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省环境监察总队)
(十二)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规划财务处)
(十三)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省环境监察总队)
(十四)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科技标准处)
(十五)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各相关责任处室、单位)
(十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污染控制处)
(十七)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省环境监察总队)
(十八)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科技标准处)
(十九)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监督管理处)
(二十)环保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人事教育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各相关责任处室、单位)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保密局《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环发〔2004〕187号)和《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青政办〔2009〕98号)的规定,提出政府环境信息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初审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节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要以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公开为主,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申请人的申请,可采用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告栏、宣传栏、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对通过保密审查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正式文件,在该文件形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对属主动公开范围并通过保密审查的除正式文件之外,列入《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其他政府环境信息,自该政府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行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同时于每周五下午将政府环境信息(纸制文本4份、电子文本)报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因工作原因推迟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不得超过该政府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对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报送的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纸制文本和电子文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报省档案馆、省图书馆和西宁市政务公开服务大厅,并做好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见附件一)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二),并及时更新。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省环境保护厅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统一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环境信息申请,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工作制度。主动向社会提供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子邮件地址,传真、邮编等联系方式,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申请或咨询。
第十七条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环境保护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人依申请省环境保护厅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应先至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三),办公室应即时对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通过保密审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相关处室或单位为申请人办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事宜。
对不属本机关信息的,办公室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具体负责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
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二)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正、补充申请内容。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收到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申请后,对可当场办理的应当即时通知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予以办理,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应当当场办理;对不能当场办理的,应通知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如需延长办理的,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领导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其期限以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可按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不得未经批准或以个人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各类优抚和抚恤对象及农村五保户等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应当在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本单位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四),同时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本单位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见附件五)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二)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党委、监察机构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党委、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编排政府环境信息索引号
(三)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处室、厅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按国家保密规定和职责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工作纳入本人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具体由省环境保护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