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三十条第三款 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受理单位: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管理处
三、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备案→打印副本办结
四、申请材料:转入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单位,转入备案为每年一次,所有转入备案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转出放射性药品的单位,其单次转出备案应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完成,所有转出备案必须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其他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在每次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1、按规范填写完整已获批准的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1份;
2、注明交接日期的转让双方的有效交接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4、转让放射源的,须提交放射源编码卡、密封放射源出厂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移动探伤γ源的备案,还应提供相应探伤装置生产单位出具的装置安全性能合格证明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五、示范文本:无
六、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08号省生态环境厅窗口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咨询方式:8204443
十一、流程图:
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备案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
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
补充材料 |
否
同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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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辐射安全许可证 副本台账,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