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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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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办事指南

时间:2018年04月28日 【打印】

一、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受理单位: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管理处

三、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四、申请材料:

(一)临时出省作业备案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1式5份(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申报并打印);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经使用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确认备案的证明材料;

4、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作业协议;

5、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暂存措施及应急方案;

6、出省作业辐射工作人员按规定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

7、异地使用现场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8、移动探伤γ源的备案,还应提供相应放射源生产厂家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装置安全性能合格证明;

9、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报(相关申请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

(二)临时入省作业备案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1式4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作业协议;

4、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暂存措施及应急方案;

5、出省作业辐射工作人员按规定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

6、异地使用现场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7、移动探伤γ源的备案,还应提供相应放射源生产厂家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装置安全性能合格证明;

8、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报(相关申请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

(三)出省备案注销

1、使用地省级环保部门确认备案注销证明1份;

2、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申报。

(四)入省备案注销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2、作业地环保部门入境、离境确认意见;

3、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申报。

五、示范文本:无

六、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办理地点: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08号省生态环境厅窗口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咨询方式:8204443

十一:流程图: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审查提交材料是

否符合备案要求

补充材料

 

 

 

 

 


                                                         

 

 

 

 

同意备案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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