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二十三条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受理单位: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管理处
三、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备案→打印副本办结
四、申请材料:
1、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1式4份(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申报打印);
2、送、贮单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放射源编码卡;
4、废源回收证明;
5、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申报。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五、示范文本:无
六、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08号省生态环境厅窗口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咨询方式:8204443
十一、基本流程
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
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
补充材料 |
否
同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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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辐射安全许可证 副本台账,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