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
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分类依据《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单位职能,予以明确。信息采用多级类目编排,编排原则参考《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排规范(试行)》。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信息。
(五)环境调查信息。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
(八)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九)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二)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三)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四)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十五)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七)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十八)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九)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二十)环保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一级类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 http://sthjt.qinghai.gov.cn 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目录》指定发放点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领取。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 http://sthjt.qinghai.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省图书馆、省档案局、西宁市行政服务中心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在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在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大楼设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涉密信息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 2 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 http://sthjt.qinghai.gov.cn。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各单位根据业务要求确定具体内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条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条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却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
邮政编码: 810007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工作日)联系电话:0971-8135112 传真: 0971-8135112
电子信箱: qhhb8135112@163.com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
邮政编码: 810007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工作日)联系电话: 0971-8135112 传真: 0971-8135112
电子信箱:qhhb8135112@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兼传真):0971-8135112,办公地址: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邮政编码: 810007,接待投诉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1、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流程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厅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应填写《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表》可以在本厅网站(http://sthjt.qinghai.gov.cn)下载,或到本厅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环境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环境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环境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当面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填写申请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3.申请的处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2)答复
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单位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5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
3)不存在或不属于本厅的环境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环境信息不存在或查找的方式和途径;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