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报表制度调整的说明
2012 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报表制度,在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和建议后,对报表制度和报送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部分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一、2012 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调整内容
(一)报表
1、综100 表
(1)增加“氰化物”指标。
(2)“挥发酚”单位由吨改为千克。
2、工业源
综101 表、综102 表、基101 表
(1)废气治理设施数、脱硫设施数、脱硝设施数、除尘设施数、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脱硫设施处理能力、脱硝设施处理能力、除尘设施处理能力、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脱硫设施运行费用、脱硝设施运行费用、除尘设施运行费用指标顺序进行调整。
(2)脱硫设施处理能力、脱硝设施处理能力、除尘设施处理能力单位由原来的“万立方米/时”改为“千克/时”。
(3)参考《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调整废水、废气重金属污染物顺序。
(4)在基102 表(火电企业)、基103 表(水泥企业)、基104表(钢铁冶炼企业)、基105 表(制浆及造纸企业)备注中增加与基101 表相关指标间的逻辑校验关系的说明。
综108 表
(1)删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
(2)增加“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产生量”指标,工业固体废物部分增加:“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指标。
基106 表
(1)明确污染治理项目类型分类(即老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和“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项目),两类项目须分别统计填报。
(2)增加“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项目环保投资情况表(基106表续表一),修改填报说明。
3、农业源
(1)将原来的“综201 续表(一)”调整为“综202 表”,综201表名有所调整。
(2)在综202 表中,增加对四项污染物排放量分畜禽种类的统计。
4、城镇生活源
(1)城镇生活源表增加“生活污水处理量”指标。
(2)删除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去除量指标,仅保留产生量和排放量指标。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将基501 表中“核定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去除量”和“核定新增生活氨氮去除量”删除,调整到续表三中(此功能为软件内设,不在报表制度中体现),由环保部门填报,企业无需自行填报。
6、环境管理
(1)修改完善了环保机构等11 大类52 项指标和指标解释;新增“河流监测点位”、“湖库监测点位”指标。
(2)将“环保机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部分指标数据的收集上报方式,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逐级汇总上报改为由环境保护部相关业务司局负责对口收集汇总后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统计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环境统计业务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填报。
(二)指标解释
1、工业源基101 表:登记注册类型中174 改为“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2、工业源基101 表:“取水量”指标解释调整。
3、工业源基102 表:火电、钢铁冶炼企业“取水量”指标解释调整。
4、工业源基106 表:为细化和识别污染治理项目,指标解释中增加“污染治理项目类别和建设内容对照表”。
(三)技术要求
1、工业源:“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调整原则”
(1)“2009—2010 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库均是以2007 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体样本筛选后动态调整确定,因此‘十二五’期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无需每年进行筛选,只需在2010 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库的基础上进行逐年调整即可”改为“‘十二五’期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无需每年进行筛选,只需在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基础上进行逐年调整即可”。
(2)“将上年度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筛选限值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改为“将调查年度任一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筛选限值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2、污水处理厂
(1)在原调查范围基础上,补充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调查范围:包括经总量减排核定了削减量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2)明确了再生水利用量的统计范围:经总量减排核定削减量的再生水使用量方可纳入统计。
3、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置)厂
(1)进一步明确了调查内容与填报方式:对不能单独统计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其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应纳入工业源统计(基101 表),但该企业基本信息和处理(置)信息仍需纳入危险废物统计(基503 表),基503 表中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指标可不填写。
(2)细化了类型选项中“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置)厂”的界定:包括只处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或只利用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或同时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或同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处理(置)厂。
二、报送要求
各地必须使用环境保护部统一下发的软件填报、报送环境统计数据库,基表各项指标代码填写规范、准确,综表数据库完整且与基表保持一致。全面细致审核数据并按时上报。数据录入、汇总前须注意及时更新数据库管理软件。
1、报送内容:①电子版数据库:所有基表和综表数据;②打印盖章签字的综表;③工作总结(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版),包括:各省数据审核组织实施、审核方法、审核结果及逐条问题的说明;对“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对“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使用问题总结及建议。
2、报送方式:
(1)使用“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软件数据上报功能将辖区内数据通过环保专网上报环境保护部。
(2)签字盖章打印报表和工作总结(盖章)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 号环境保护部总量司统计处,100035。
(3)工作总结(电子版)发送至hjtj@mep.gov.cn
3、报送时间:2013 年4 月10 日前。
青公网安备 630102020000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