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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保铁军纪律规定十二条

时间:2026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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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牢记“国之大者”重大要求,坚决扛牢守护“中华水塔”重大政治责任,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生态环保铁军,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履职行为,严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结合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实际,制定本纪律规定。

一、严禁在环境监管执法中履职缺位、降低标准,对突发环境事件迟报漏报瞒报、处置失当,坚决防止失职渎职行为。

二、严禁为环境违法企业充当“保护伞”、说情打招呼,向违法企业通风报信、泄露信息,坚决防止监守自盗行为。

三、严禁借审批执法监管职权吃拿卡要、刁难企业,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搞“干环保吃环保”,坚决防止以权谋私行为。

四、严禁利用职务影响和便利推销环保产品、承揽环保业务,以“影子股东”等形式参股经营、违规获利,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行为。

五、严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等活动,坚决防止由风及腐行为。

六、严禁本人或亲属、特定关系人在监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坚决防止家庭失守行为。

七、严禁转嫁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规租借管理服务对象车辆住房等,坚决防止侵占管理服务对象利益行为。

八、严禁在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干扰正常工作、篡改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结果,坚决防止数据造假行为。

九、严禁干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滥用自由裁量权、选择性执法,坚决防止以案谋私行为。

十、严禁在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受理查办中态度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坚决防止漠视民生行为。

十一、严禁在环保项目申报、资金分配、招标采购中违规干预、指定供应商、泄露标底、围标串标,坚决防止资金项目腐败行为。

十二、严禁在八小时以外放松纪律要求、行为失范失矩,与管理服务对象超出正常公务往来、交往过密,坚决防止损害生态环保铁军形象行为。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务必严格遵守本纪律规定,切实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以铁的纪律、实的作风守护青海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对顶风违纪、触碰红线者,一律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请广大干部群众通过以下方式积极参与监督。

方式一:电话举报:0971-8180433、8176616、8172384;

方式二:网络举报:sthjtjgjw2023@163.com;

方式三:来信来访:省纪委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或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机关纪委,地址: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116号,邮政编码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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