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省级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2.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建立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统筹协调、督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督察及整改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相关部门。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碳排放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落实全省重点行业企业融入全国碳市场和配额履约,将碳排放目标措施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按计划完成碳减排目标任务。
5.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监督指导和协调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8.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参与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补偿等工作。
9.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10.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查或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各地区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1.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负责做好青海湖刚毛藻的监测预警和治理的监督。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5.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省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工作。
16.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相关生态环境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