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16部门联合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改革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在总结多年改革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省情实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进一步健全了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办法》共8章54条,从损害调查、案件启动、磋商诉讼到修复,全流程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可操作性强,为持续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推进美丽青海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该办法于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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