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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招标方案报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年05月29日 【打印】

青环发〔2012271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招标方案报批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招投标工作,提高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效率,根据《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招标方案报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招标人应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招标工作方案。招标工作方案应包括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标段划分、顺序和计划、投标资格要求、招标工作目标等内容。原则上同一示范县的同功能及类型项目不划分标段。因工程进度需要及其他特殊合理要求,必须划分标段的,标段划分应科学客观。

二、招标人如采用委托招标形式,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三、招标方案以招标申请书形式上报(格式见附件)。由县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州(市、地)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批后的申请书作为项目档案保存。

四、招标方案未经报批,私自开展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

招标申请书请从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栏中下载。

  附件: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招标申请书

                                               二О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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