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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年03月21日 【打印】

青环发2013〕24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保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以来,在各级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项目实施取得初步成效。但是,由于缺乏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经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总体水平较低,达不到质量要求。项目招标中,部分地区存在未严格执行《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法》),标段划分不合理、对投标单位资质要求不严格等问题,影响了示范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组织管理。由各州(市、地)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本辖区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州(市、地)环保部门要委托资质高,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咨询或设计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州、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方案编制工作。方案编制中,要加强调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群众的意见。督促编制单位实地勘察、测量,确保数据准确、技术可行。凡因基础调查论证不充分,造成项目不能实施或发生重大变更的,取消或减少下年度资金安排。各地项目实施方案请务于2月20日前报省环保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集中统一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备招投标工作。由各州(市、地)环保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批复要求,组织对所辖示范县项目中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备集中打捆,统一招标,节约成本,提高质量。要严格按照《招标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环保厅关于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备采购质量标准规定的通知》(青环发〔2011〕649号)的相关要求,科学制定招标工作方案,合理划分标段,明确对投标商的资质、供货质量及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并委托具有中央财政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工作。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可根据各地实际,确定集中统一招标或由各示范县组织招标,招标工作严格按照《招标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招标工作方案须经省环保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招标。2013年项目招标工作务于4月底前完成。招标结果及时报省环保厅备案。

    根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要求,中央专项和省级配套资金直拨到县。集中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招标费用由各示范县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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