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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海东市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时间:2013年12月23日 【打印】

  青环发〔2013〕576号

  海东市环保城管局: 

    你局《关于报批海地区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青东环〔2013〕85号)收悉,经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与规模 

    2013年安排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县、民和县、互助县、循化县、化隆县等6县(区)15个示范片区96个村庄的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工程(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详见附表)。 

    二、资金预算 

    海东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共下达中央财政专项及省级配套资金预算7757万元,其中乐都区1479万元、平安县1447万元、民和县1056万元、互助县1078万元、循化县1506万元、化隆县1191万元。县级配套5574万元,其中乐都区1100万元、平安县900万元、民和县694万元、互助县700万元、循化县1200万元、化隆县980万元。 

    三、项目完成时限 

    2014年7月31日前。 

    四、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要按照批复内容,尽快调整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报省环保厅备案(一式三份)。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工程施工项目作业设计,工程施工图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生活污水处理站设计经我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施工。应严格按照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二)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3〕24号)和招标方案审批要求,规范项目招投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备由市环保城管局统一组织招标。 

    (三)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按照《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备采购质量标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落实项目公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排和实施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快工程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应认真落实项目进度报告制度,市环保局每月25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环保厅、财政厅报送项目季度报表。 

    (五)加强项目档案和信息管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案,以备检查验收。 

    (六)各县(区)应建立健全示范区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多渠道筹措运行维护资金,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附件:1、海东市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安排表 

         2、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治示范项目相关设施质量要求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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