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关怀版模式

省环境保护厅、省司法厅组织开展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打印】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围绕环境权益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呈现出涉及领域广泛、成因复杂、内容多样、调处难度加大的特点。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环境污染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加强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在全省开展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通知》要求环境污染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调解、自愿平等协商、尊重当事人权利、不收费原则。调节范围包括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移送或人民群众申请调解的涉及环境污染的民间、环境污染事故中涉及民间损害赔偿的、未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但客观上存在污染而引发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适合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坚持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有效化解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人员组成,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精通调解技巧,熟练掌握法律及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并建立完善纠纷登记、公示公开、档案管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调解回访及其他工作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将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考核机制,狠抓推进落实;指导环境污染人民调解组织依照《人民调解法》等先关规定依法调解,严格内部管理,加强规范运作;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强化配合意识,合力推进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效化解环境污染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合法权益。 

   

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