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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生 态 环 境 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年03月02日 【打印】

复决字〔20201

申请人:加阿洛,性别:男,出生年月:1954年10月27日,住所玉树州玉树市扎村托弋小区5号楼。

被申请人:玉树州生态环境局,住所:玉树市结古镇民主路,法定代表人:多加,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11月1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9月2日,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身份证信息等相关资料,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与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和小城镇建设工程、申请人位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阿多乡多加村夏果滩草山的草场使用权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评批复文件。申请人查询邮件寄送信息时发现,被申请人已于9月4日签收其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但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也未收到被申请人延期答复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9月4日,申请人阿加洛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认收到。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内容进行了核实。经核实,加阿洛申请的相关信息公开事项为杂多县2005年生态移民工程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杂多县发改局。2007年10月通过县级自验,2009年省发改委、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联合开展验收并下达验收意见(青发改地区﹝2009﹞1331号)。被申请人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规定,该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评价﹝2018﹞18号)《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运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杂多县发改局2005年生态移民工程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对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再进行立案处罚。被申请人遂督促杂多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责令杂多县发改局对2005年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履行环评登记备案职责,并将此函告申请人加阿洛。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9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由被申请人于9月4日确认签收,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也未能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要求依法予以答复,损害了申请人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上述内容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部保护提供便利”之规定,被申请人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答复的相关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5目“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玉树州生态环境局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玉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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