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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部署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时间:2022年07月12日 【打印】

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法委执法组〔2022〕7号),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署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工作创新、坚持稳妥实施,确定以省生态环境厅、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湟源县生态环境局为试点,从明确协调监督机构和职责、规范协调监督内容、创新协调监督方式、加强执法业务能力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等五方面确定13项重点任务,探索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监督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实施方案》明确,要坚持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把握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因地制宜,把试点工作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结合起来,确保依法有序全面落实试点工作任务。要及时总结提炼,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并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展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成效,切实提高协调监督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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