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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时间:2018年01月22日 【打印】

2017年,省环境保护厅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的大力指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密防控环境污染风险;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15-2020年)》《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坚持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中心,以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为先导,全面落实各项制度建设、平台建设和机制建设,推动部门各项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在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改革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我厅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报告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政府服务效能。一是加快推进全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污染物排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我省部分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进行上收,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市州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综合管理的排污许可证,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二是继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面推进环评审批制改备案制,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填报登记表项目实行网上备案管理,在厅门户网站设立自动备案系统,由建设单位登录网站提交信息自行备案,简化了环评办理程序,提高了政府服务效能,营造了便利化服务环境。2017年以来共完成备案近4061件,涉及投资金额近千亿元。同时,下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有效发挥了监管效能。三是推进项目环评精准管理,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对新建项目着力强化空间、总量、准入三条红线管控,加强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选址合理性、工艺设施先进性、环保措施完备性、环境影响可接受性及环境风险可控性的审查,做好项目选址现场核查,并请环保部专家长期参与我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查,积极推进环评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转变,有效发挥了项目环评源头管控作用。在厅门户网站设立行政许可专栏,及时公开和发布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及办理结果,确保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二)强化行政审批监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是自觉实行清单之外无收费。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538号)要求,及时取消辐射环境监测服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停征了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成立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与省地税局签订《排污费征收数据移交确认单》,并移交2016年度和2017年上半年排污收费污染源基本信息档案资料673户,平稳完成环保税阶段征管数据移交工作。下一步,将建立健全税务和环保征管协作机制,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开征环保税征收工作,停征排污费。二是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认真梳理我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经反复对接后,最终确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转出)批准、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备案、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备案及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管理建设项目审查等5项事项为我厅公共服务事项,待省政府公布后,按照“应进必进,应授必授”的原则,全部进驻行政服务大厅统一管理。三是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我厅的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行政事项共计330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276项、行政监督33项、行政奖励4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事项9项。目前,已上报审改办审核。按照标准化格式,对我厅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努力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了无差异、均等化行政服务。四是抓好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积极指导各地环保部门落实行政审批事权下放承接任务,为确保事权接得住、管得好,先后组织全省环保系统环保人员与相关企业技术人员开展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培训班和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培训班四批次,累计培训人员400余人次,同时针对审批过程存在的疑点难点提出应对措施和要求,通过列举个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讲解,进一步规范了各级环保部门行政审批行为,强化了管理人员的依法办事能力与水平。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是全力配合中央环保督察组开展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书记省长担任双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从33家省直部门和单位抽调精干人员150余人,组成综合联络、文稿资料、宣传报道、督导问责、信访接待、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7个专项工作组,全力做好协调保障工作。通过自我加压,把督察组要求办结信访举报件的时间由7天缩短为5天,共接收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2299件,办结率100%。“边督边改”问题整改复核率达到31.3%,超过督察组10%的要求。注重营造氛围,加强宣传报道,推出“中央环保督察进行时”、“边督边改在基层”、“百姓身边的环保小常识”和“环保政策问答”等多个专栏,在同批次督察省份中宣传力度最大,全社会对中央环保督察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及网上正面评价均排在前列,受到中央环保督察组高度评价。二是积极推进环保垂改试点工作。会同省编办深入到各地开展调研,全面了解基层情况,积极学习借鉴河北、重庆等省份的改革思路,在环保部垂改办的多次指导帮助下,制定出台《青海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7年7月初,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和省委深改小组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2日,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复函同意我省《实施意见》通过备案,成为第5个报国家备案的省份。11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青办发〔2017〕51号”印发实施,我省将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垂改工作。三是继续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依法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全省全年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7件,实施行政拘留25人,切实保障了公众环境权益。根据新两高司法解释,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数据使用事宜的通知》(青环发〔2017〕24号),明确了对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环境监测数据使用事宜,同时废止了《青海省环境污染案件环境监测数据认可管理办法》(青环发〔2015〕261号)。派员参加全国第一期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执法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对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办要点和取证的重要认识。

(四)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一是持续推进水污染综合治理。以全面落实水十条和推行河长制为抓手,围绕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环境管理保护机制,会同省水利、农牧等部门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关于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意见》及河长制工作督察和考核办法等制度措施,系统推进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治理。继续把湟水流域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印发实施新一轮综合治理规划,按照“水陆统筹、单元控制、分区施策”原则,围绕关键水质考核断面达标和全流域水质改善强化精准治污,编制了7个国省控断面的水质达标方案,建成了水环境信息化动态管理系统,西海镇、湟源、民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建成投运,北川河、教场河、石惠沟等重点支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工程进展顺利,全省12个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完成9个,黑泉水库、南门峡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基本完成。二是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省级专项资金1.5亿元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以建筑和道路施工扬尘、道路保洁监管为重点,采取严格开复工审批、极端天气禁止施工、限期治理、停工整治、强制封停及断水电等手段,有效落实施工场地标准化控尘、拆迁工地高压喷雾、裸露地遮盖绿化、物料密闭储存、道路清扫洒水和渣土车密闭等措施,强化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露天焚烧等点源污染管控,持续推进城市扬尘综合整治。认真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和鼓励淘汰补贴政策,加强宣传引导,严格强制报废措施,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行煤炭集中经营,加大煤质抽检频次,统一燃煤小锅炉淘汰补贴标准等方式,促进煤烟型污染深度治理。2017年,累计淘汰黄标车4500辆、燃煤锅炉983.43蒸吨,分别完成年度任务量的136%、172.5%,列入年度实施方案的19个工业治理项目除3个跨年度项目外,其余16个已完成。三是着力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投资2.35亿元新安排实施500个村庄和游牧民定居点环境综合整治,与村庄脱贫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结合率分别达到85%和72%。重点解决三江源、东部农业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和湟水流域城镇周边规模较大村庄污水污染问题,在去年基础上将生活垃圾高温热解处理试点范围扩大至环青海湖地区和黄河干流沿岸城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估,总体看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农牧区环境面貌改善明显。结合环境综合整治,创建命名省级生态乡镇23个、生态村224个,湟源县被环保部评选为首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同时,按照“十三五”质量总量双管控目标要求,会同省发改委制定了《青海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了全省及各市(州)污染减排目标任务。今年结合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重点减排工程59项(其中水27项,大气32项),预计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量完成国家下达指标。四是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编制了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落实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7377万元开展土壤详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场地调查等8个项目。深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推动有色金属冶炼等涉重行业产业升级改造和产业布局调整,淘汰关停甘河园区铅冶炼和小规模、工艺落后的湿法炼锌生产线,启动格尔木危险废物处置和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历史遗留工业废渣处理项目,相继完成西豫等4家企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控水平得到提升。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深化规范化督查考核,建成运行省级固废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定出台了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移规范管理相关规定,有效防范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五是严格自然保护监督检查。为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我厅联合省林业厅组成督察小组,对全省11个自然保护区开展了专项督察。共梳理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26个。针对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情况、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和环境保护部卫星遥感监测实地核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清单形式将整改内容、时限要求和责任单位印发至各地各部门进行整改。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任务落到实处。一是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任务的通知》(青政办函〔2016〕155号)要求,制定印发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对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承担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及检查完成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第四季度,在厅机关纪委、各业务处室及执法单位的监督下,随机摇号抽取被检企业42家、抽查检查人员34名,要求执法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抽检工作,并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了监管的公平公正。目前,正在统计抽查检查结果。同时,督促各级环保部门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对西宁、海东、海西等重点地区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二是加快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筹措资金建设青海省环境信用体系平台,完成了双公示信息(涉企信息)、双随机摇号系统的建设。按照“谁产生、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青海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息,实现了部门间信息的实时传递和交换。全年共报送并公示行政许可信息72条,行政处罚信息4条。并在厅门户网站设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专栏,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三是健全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个部委《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精神,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32个部门签署了《青海省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并就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意见。组织各市州、县级环保部门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初评、市州环保部门复核、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发布的方式进行测评。为确保测评结果客观、公平、公正,多次征求各业务处室和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组织召开厅长专题会、厅务会议,最终评定出蓝牌企业70家、黄牌企业16家、红牌企业5家,12家企业因停产而未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向青海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并在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达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目的。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六)认真做好立法调研工作,不断推进环境法制建设。一是抓好环保领域立法工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后,我厅主动作为,全面梳理起草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与上位法相违背,并对各项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理与自查,重点查找是否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等违背上位法等问题。经清理,我厅不存在故意放水或降低标准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法规。为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个别条款进行调整,并已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同时,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列为2018年立法调研项目和酝酿论证项目,拟对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目前正在制定立法调研计划,拟定于2018年3月下旬开展前期调研、修订工作。二是抓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案必审、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2017年,共报备《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青海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4件规范性文件。为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制定印发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严格审查我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乎法律规范,规范性文件论证、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必经的行政程序是否已经履行,对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予以纠正。今年上半年,有公众就我厅2015年印发的《青海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提出异议审查申请,我厅及时跟省法制办衔接沟通,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众作出答复,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且多次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已经厅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三是持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7〕122号)要求,认真组织机关各处室、厅属相关单位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经清理,继续有效(保留)规范性文件23件、已废止规范性文件5件、已修改规范性文件6件、拟废止规范性文件5件;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并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

(七)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有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一是完善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按照科学规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按照主体功能定位一致,自然地域环境相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原则,将全省两市六州划分为三个类别,对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实施差别化管理,并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同时,为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对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两项制度的出台对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积极推进排污许可证改革,出台《青海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时修订《青海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共核发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电解铝)、平板玻璃、石化、制药、氮肥、焦化、印染等10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57张,基本完成2017年度国家统一编码的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和层层对接,对方案进行核校完善,截止目前,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基本完成。同时,祁连山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基本确定,并于2017年12月初通过了环保部专家论证。组织开展了三江源、祁连山16个县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编制工作,与省统计局建立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和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协同推进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和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制定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编制《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发改委获批,为加快推进“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奠定了基础。三是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由我厅负责制定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目前正在制定中。四是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有效预防和化解环境污染纠纷,探索建立环境保护领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环境污染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联合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调解范围、规范调解工作建设、工作流程及组织领导等作了详细规定。五是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根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要求,联合省司法厅面向社会公开遴选青海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经遴选,最终确定王生耀等24名在我省环境保护领域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入选专家库,涵盖草地生态、土壤农化、生态恢复、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等主要环境损害鉴定领域,为今后我省做好环境损害鉴定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推行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八)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着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一是强化党内监督和权力制约。认真遵守厅议事规则和《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权力责任清单,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在重大事项决策上,坚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决策要求,重大事项一律经厅长专题会审议后再提请厅务会议研究决定。2017年,共组织召开厅长专题会37次、厅务会5次,集体研究通过了《青海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省级环保专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土壤专项、水专项安排计划等47项议题,尤其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进一步强化“项目申报—形式审查—技术(现场)复核—专家评审—厅长专题会研究—厅务会议审议”程序,尤其在涉及重大目标落实、关键环境问题解决方面的重点项目上,本着强化绩效目标、降低工程质量和防范廉政风险,邀请中科院相关院士工作团队、环保部技术研究单位“问诊把脉”和技术咨询,重大资金安排向省政府主管领导报告、与财政厅初步沟通后再确定。同时,推进重大和敏感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在审批项目环评前,分别采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公众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并编制项目公众参与说明报告,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二是加强项目及资金管理。从项目申报到落地实施均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对中央财政支持的水、重金属、重点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重点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申报、分配管理项目;对省级环保专项、湟水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严格按照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和安排资金。为确保项目资金安排实现公平、公正、公开,避免人为因素干扰,从加强项目库建设入手,按照规划符合性、绩效目标靶向性、项目成熟度,对入库项目实施优先排序和动态化管理,引入竞争性评审机制。强化了项目实施中的监管,严防廉政风险。对水污染、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工程类项目以地方为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层层压实廉政责任,针对农村连片整治项目中的设备安排到县(区)存在小而分散、不利于监管的情况,实行市(州)集中招标采购。对厅属单位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及早编制规范的采购方案,做好采购审批和资金划拨。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比照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内控制度,避免耗品耗材流失和盲目采购。今年,我厅首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绩效评估,对资金使用、运行效果等进行科学评价,为后续项目资金安排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三是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在约束权力制度建设上,坚持从小事细节抓起,努力扎好制度笼子。先后制定了《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青海省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办法(试行)》《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等,进一步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程序及规则。2017年以竞买交易和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企业共计22家,总成交金额612万元,累计成交金额达8453万元。

(九)加强内部体系建设,强化规章制度落实。一是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制定印发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对厅法律顾问应履行的职责和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初步建立了以厅政策法规处综合协调、机关各处室和单位积极配合、法律顾问全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对于有关涉法议题,至少2个工作日前交由法律顾问把关,确保在作出重大决定、明确重大事项之前,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法律依据,有效发挥好律师的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厅法律顾问就2起行政复议案件和109国道改建及中国石油公司青海分公司未批先建等7件涉法事务、11项合同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建议,形成了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有效运行机制,也为我厅合理行政、合法行政提供了必要的、准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二是认真履行党组主体责任。严格对照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和《省环境保护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制定党组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机关党委纪委及各党支部责任清单,细化各环节具体责任措施,强化“一岗双责”。为推动基层环保部门主体责任落实,将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范围扩大到全省环保系统,在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期间一并召开,结合环保重点工作部署,对行政审批事项、环境执法监管、项目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再强调再提醒,部分市(州)县环保部门围绕规范权力运行、严守财经纪律等进行交流,进一步提升了环保系统干部廉政风险防范意识。三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厅党组书记和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和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制定印发《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意见》和《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方案》,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部署到位。年内召开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2次,听取班子成员、机关纪委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加强廉政建设的对策措施。四是健全完善行政问责制。紧紧围绕我厅中心工作,从基本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事项出发,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目标,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如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决报备制、失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厅系统效能制度体系,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着力打造服务型、透明型政府,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按照“当天的事情当天办、紧急的事情立即办、复杂的事情协调办、份外的事情协助办、所有的事情依法办”的原则,严格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印发《核技术利用执法手册》,严格行政行为程序,强化监督制约,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决策和水平。同时,严格执行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等法规规定,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今年未出现因违反制度规定而被投诉的情况,总体执行情况良好。重视机关事业单位作风建设,不定期对厅系统干部职工考勤情况及各项纪律执行进行明察暗访,对迟到早退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了办公秩序。

四、强化法治思维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十)精心安排部署,依法治省全面落实力推。一是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以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成立了以厅长为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要事项,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厅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召开厅党组会议认真学习《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根据省依法治省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法宣办要求,科学安排部署我厅依法治省、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后制定印发了《依法治省工作要点》及任务台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各单位,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了基础。三是以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为契机,制定印发我厅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及任务台账,共制定具体措施36项,明确了时间进度和可检验成果形式,共计可检验成果107小项。厅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各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调度了解,使全厅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保证了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十一)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全面提升法治化水平。一是坚持领导干部学法。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厅主要领导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并带头亲自讲法。6月26日,厅长杨汝坤同志为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就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上了一堂专题党课,共计160余人参加学习,重点讲解了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同时强调了加强环境执法,熟练运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四个配套办法等,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治讲座制度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编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读本,并下发到全厅系统领导干部手中,增强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厅党组中心组深入学习《宪法》及新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年组织学习4次。组织参加环保部举办的“两高”司法解释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的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组织新提任的6名处级干部举行宪法宣誓仪式,进一步增强了新任命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及荣誉感。二是组织领导干部参加法治培训。为提高政府法制干部履职水平,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50余名基层环保局长举办全省环境保护局长培训班,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作为重要培训内容。组织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80余人开展了依法行政暨政务公开培训班,并组织新提任及拟提任的50余名领导干部参加了任职资格法律考试,进一步提高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按照环保部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视频座谈会要求,设置分会场,省人大环资委、法工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西宁市、海东市人大及环保部门负责人、厅系统领导干部60余人参加了视频会议,会议对下一步宣贯执行做了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全省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及全省环保系统监管人员开展了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培训班两批次,期间共培训人员165人次,进一步规范了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并为全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组织开展了宪法日主题宣传活动。12月4日-7日,组织全厅系统领导干部参加厅级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网络普法考试,并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维护宪法权威”为主题,在厅系统掀起了学习宪法的热潮。通过网络学法、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网络答题等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法治意识,营造了弘扬宪法精神、传播法治理念,营造尊崇宪法、信仰法治的良好氛围。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二)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一是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持续开展湟水河流域污染防控、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纳污坑塘排查整治、高中考噪声污染防治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一系列环保专项行动,始终保持严打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2017年,全省共计出动执法人员33688人次,检查各类企业及项目10912家(次),发现环境违法企业777家,对732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332.13万元。责令停产企业65家、责令停止建设24家,按日连续处罚12起,查封扣押39起,限产停产18起,移送司法机关27起,实施行政拘留25人。制定印发《青海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2020年)工作方案》,对2017年实施达标排放计划的钢铁、火电、水泥、煤炭、电解铝、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污水处理厂等8个行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共排查工业企业207家。二是持续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制定印发《青海省关于开展2017年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的通知》,成立以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各市(州)环保部门召开全省环境执法大练兵动员部署会议,派员参加环保部举办的行政处罚案卷交叉评审工作,全面推进大练兵工作深入开展。三是切实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加快推进我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平台建设,按照《青海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平台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项目建设,8市州、46区县共配发执法工具58套,智能移动执法终端240个,实现了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全覆盖。

(十三)强化辐射环境执法,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一是根据国家要求,认真安排部署我省放射源安全检查,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制定排查检查方案,利用3个多月时间深入医院、企业、矿山等,对全省46家涉源单位和6家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进行了拉网式全覆盖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61份、填写监督检查程序表52份、提出整改意见200余条,全面摸清了涉源单位安全监管现状。并就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监管制度不健全等环境违法问题当场下达整改要求,同时通过电话督促督办、QQ群交流沟通、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跟踪整改工作,督促各企业整改到位。今年,我省顺利通过环保部考核组的评估考核,被评为全国10个优秀省份之一。二是推动辐射安全精细化管理。编制涉源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模板,建立全省辐射监管人员QQ群信息平台,实施了“一企一档”监管措施,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完善应急预案,有效提升了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可实施性和应急能力。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和档案,建立12类核技术利用项目管理档案,进一步规范核技术利用单位档案管理,实现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管理档案模式化监管。三是及时排除辐射安全隐患。对高危放射源,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特别是对探伤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移动放射源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将地方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意见作为备案注销审批的重要依据,保证探伤作业入境、离境及作业活动期间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切实排查和消除辐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辐射环境风险。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十四)不断拓宽思路,强化监督体系。一是主动接受省人大监督。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厅主要负责同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做了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接受人民代表审议。在青全国人大代表参观了“青海生态之窗”,并给予了高度评价。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将办理和落实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全年,办理人大建议10件、政协提案15件。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活动,重点对西宁市、海东市、黄南州、海西州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业、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垃圾分类等相关配套法规制定和执行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就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二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定印发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拓宽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范围,持续推进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环境监管、企业环境信息、三公经费公开等。按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季报》《青海省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青海省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青海省2016年环境状况公报》等,并对湟水流域干流、支流出境断面水质状况按季进行通报。全年,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各类环境信息7298条,在网站上公开的政府文件数量210份,其中发布今日关注39条、工作动态2094条、省内新闻928条、政务公开773条、行政许可485条、法律法规13条。三是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12月28日,根据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的要求,由分管副厅长对我厅制发的《青海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解读,进一步保障了社会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和政府治理能力。

(十五)强化法制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严格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每一件行政处罚案件办案程序、法律适用依据、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是否符合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是规范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促进了环境行政执法合法、公平、公正。2017年共审查行政处罚案件4件。二是积极开展案件回访。强化落实案件回访制度,组织非办案人员对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查封扣押的案件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回访。通过发放登记表、电话回访等形式,第一时间掌握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切实纠正,及时了解执法办案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并积极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有效防范了行业不正之风,形成了群众监督的长效机制。全年共回访企业4家次,均未发现环境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现象。三是加强内部审计。首次开展了财务内审工作,对厅属事业单位就各项收入是否归口财务统一管理、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超标准支出等8项内容进行审计,通报存在问题并责令整改。为加强对厅属单位负责人的管理监督,专门制定《对厅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实施办法》,对岗位调整的3名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进一步强化了廉政风险的监管防范。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努力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一是积极建立舆情回应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青政办〔2016〕189号)要求,建立健全舆情引导快速回应机制,制定《青海省环保厅网络舆情应对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日常应急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并开发建设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对国内各大媒体网站、论坛、博客、微博等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监控。要求值班人员加强网络舆情监控,每2小时对相关网站进行监控,一经发现重大及突发舆情要及时上报,为领导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分析形势、推动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2017年,共编发《环保舆情动态》6期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建立了通畅的环保舆情沟通渠道。二是认真查办环保督察信访举报。环保督察期间,设立了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监督积极性,利用信息网络媒体等多种监督手段加强监督,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十七)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017年,我厅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件。为确保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公平公正,积极与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进行沟通咨询,同时组织厅法律顾问及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进行讨论研究并认真审查。其中一件,因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主体适用错误问题,被申请人自行纠错,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另一件因申请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而主动提出撤销复议申请,有效化解了申请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2017年,我厅未收到因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或行政命令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案件。二是切实加强环境信访工作。不断加强信访工作法治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和“法治信访”,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保护问题,信访问题的受理和办理程序更加规范。今年,我厅共受理转办环境信访案件180件,均已办结,办结率100%;微信举报管理平台共受理环境信访案件408件,其中63件不属于我厅受理范围已转交相关部门,尚有8件正在办理中,其余环境信访案件均已办结,办结率98%。三是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在厅门户网站开通网上投诉、领导信箱和留言咨询栏目,畅通政民互动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建言献策。每月进行情况汇总,督促各有关单位及时回复,确保有问有答、有办有督,确保群众反应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事事有着落。2017年,共受理领导信箱来信35件、已办结31件;留言咨询54件、已办结52件;受理网上投诉129件,已办结118件。四是强化依申请回复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断畅通依申请渠道,严格按照依申请程序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形式审核、实质审核、会商审核等方式,依法在规定期限内规范回复,有序推进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2017年,我厅共受理袁秋生、沈丹阳、重庆两江志愿者服务发展中心、北京自然之友等申请人向我厅提交的依申请信息12件,我厅均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其中沈丹阳因不服我厅作出的答复而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省政府书面审理后维持了我厅原答复。

八、加强环境法治宣传,营造依法行政环境

(十八)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提升环境法治理念。一是认真落实“双普法”责任制,有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坚持普法宣传和执法办案相结合,通过日常执法检查、集中督查检查等活动,举案说法、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法治意识,使执法与普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结合全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由厅领导亲自带队,抽调部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宣教人员组成宣讲组到两市、六州全面开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巡讲活动。期间,共开展巡讲8场、环保大讲堂2期,全省近3000名党政干部参加活动。通过选择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或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案例讲解,切实提高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有效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二是持续推进“法律六进”,深入企业、学校、机关、单位、社区和农村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讲活动。举办“6·5”环境日宣传周活动新闻通气会、2016年环境状况新闻发布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绿色发展”形势报告会等一系列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联合省普法办、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知识竞赛,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有效推进了“四个扎扎实实”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地生根,进一步提升了全民环境保护法治理念,形成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期间,共收到来自甘肃、福建、吉林、内蒙古、山东、四川及青海本地干部群众知识竞赛答题卡21073份,其中有效答题卡14796份。经过公开、公证的抽奖活动,最终产生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优秀奖100名、优秀组织奖10名。三是积极拓展环境法治宣传渠道。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电视、广播、报刊、微信等渠道,广泛宣传环境法治建设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与青海经济生活频道《百姓一时间》节目合作,每周开办“环保在行动”专栏,宣传报道我厅及各地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开展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环境执法、农村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的专题报道、新闻特写等,共开播专栏25期。大力推广“青海环保”官方微信公众号,累计发布环保微信信息5400余条。邀请在校师生、媒体记者、环保志愿者、市民代表等积极参加“环保公众开放日”活动,通过参观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实验室,省生态环境遥感中心等,让公众了解我省环境管理、污染监控、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使公众零距离体验环保。同时,为分展现我厅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效,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制作完成《让法治建设为蓝天碧水保驾护航》和《碧水长流》微电影,并在青海环保、青海法治宣传教育、青海法治政府联络员等微信群及厅系统QQ群、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展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四是坚持正面引导,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开辟“中央环保督察专题报道”专栏,注明举报信箱及督察组值班电话,每天在厅官方微信、微博平台及中国环境报、中国环境新闻网推送中央环保督察新闻报道及相关图文信息。在青海日报、西海都市报、青海新闻网开通《百姓身边的环保小常识》《环保政策问答》专栏,编发环保政策、环保科普文章等18期2万多字的专栏内容,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支持环保督察、参与环境保护。在青海广播电视台新闻联播频道推出环保常识Flash动画、短视频,青报新媒、西海都市报新媒体以H5等新颖形式进行环保知识和政策宣传,打造“指尖上的环保督察”,共刊发系列环保公益广告15期。充分发挥环保系统内新媒体矩阵渠道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市州环保部门建立新媒体平台,及时推送“中央环保督察进行时”“中央环保督察暖民心”、“中央环保督察边督边改”、“我参与我行动我受益”等栏目的新闻报道和各地环保督察工作动态,及时反映基层扎实整改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以及群众对边督边改成效的反响。加强网络舆情管控,坚持每日报送舆论动态,做到重点舆情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扩大网络正面舆论覆盖面和影响力。

九、认真谋划思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8年,我厅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以及环保法律法规,以踏实苦干、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开创新局面,奋力争创新作为。

(一)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全面开展法治政府创建及依法治省工作,梳理修改我厅权责清单,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全面清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家设立统一规范的生态文明试验区要求,紧密跟踪国家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安排和部署,紧扣中央提出的生态领域八项基础性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继续在全面承接落实中央各项改革任务的基础上,统筹具有突破性和牵引性的领域及改革举措予以重点推进,扩大公众参与,强化成效评估。着力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积极借鉴试点省份的实践经验,起草完成我省实施方案,并按照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制定出台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协作机制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年度评价和考核工作。

(三)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工作。《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已被省政府法制办列为2018年立法调研项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被列为酝酿论证项目,要在充分开展前期调研、修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操作性强的修改草案,力争年内提交省政府法制办。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公正文明方式,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采用行政指导、执法和解等办法,以及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全面应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工作实效。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强化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强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行政首长的出庭应诉率。

(六)持续开展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创新普法教育方式,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注重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深化“法律六进”,将法制宣传融入到环保工作中,切实提高普法实效。继续开展中心组学法、法律大讲堂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尊法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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