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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时间:2025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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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精准度和规范化水平,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省生态环境厅及时修订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规定》)。

    《基准规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和规定,坚持“过罚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旨在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裁量规定》在明确免罚、从轻或者减轻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基础上,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科学设定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合理限制裁量幅度,更加准确把握处罚尺度,进一步限缩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空间,避免因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导致该严不严、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和处罚裁量“一刀切”等问题的出现,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效能。《裁量规定》涵盖建设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核与辐射污染、噪声污染及其他污染等9大类处罚事项、268项具体违法行为,基本实现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全覆盖,充分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的柔性执法要求,实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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