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2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青海省2022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第二批)
2022年,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全省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聚焦打击重点,深挖问题线索,迅速行动、密切协作集中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为保持从严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向社会集中公开发布3件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
典型案件一
西宁市过某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西宁市湟中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湟中区多巴镇小寨村的废机油收购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业主过某租赁库房擅自收集、存储废机油,现场存储废机油84桶(满装),库房地面未做防渗漏措施并存在渗漏现象,库房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牌,未建立废机油出入库台账。该废机油收购点未取得危险废物拉运、储存资质,未办理营业执照等任何手续。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过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2022年4月,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过某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等属于危险废物,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危险废物处置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故自然人或企业未经许可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了较大威胁。该案件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方”良好社会效应为引导,进一步加大了危废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了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有效防止环境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典型案件二
青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联合海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污染源在线出口氨氨监测设备采样管直接接入一矿泉水瓶内进行取样监测,负责该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的青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篡改监测数据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2022年7月,海东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壹拾陆万元整。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
【典型意义】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篡改监测数据违法行为案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和行刑衔接加强了打击环境违法的部门联动合力,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高压震慑作用,也对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的落实起到很好的警示意义,让企业时刻严守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
典型案件三
青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海西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县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负责运维该厂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青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2022年8月,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中发现,该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相关参数早期已被设备厂商和多个第三方运维公司经手进行调试修改,主要责任主体无法明确且相关违法证据已经灭失,取证较为困难,无法依法依规按照伪造监测数据名义实施处罚并移送公安。鉴于以上因素,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以不正常运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名义对现行的第三方运维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该案件的办理为今后同类案件查办中明晰责任主体、研判数据分析、固定完善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有效防范责任不明、证据不足等执法风险。
青公网安备 630102020000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