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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布2023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打印】


 典型案例一


青海运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查处某钾肥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初,青海省生态环境重点区域遥感监测发现海西州茫崖市某地(距青海省会西宁约1300公里处)存在1处规模扩大的人工水体,经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调查,遥感发现问题点位为青海某钾肥有限公司茫崖尕斯库勒湖钾盐矿,该公司在原有盐田规模基础上,在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2017年起陆续新建24块盐田及简易道路、电力设施、采输卤渠等配套设施,属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至2021年底。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2022年4月,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564,988.70元罚款,并责令该公司进行治理并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青海省地广人稀,72万平方公里土地上仅有220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面对疫情阻隔、地域面积广、交通基础差、传统方式取证难等条件限制,青海省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及应用,充分运用遥感技术的优势,对全省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状况、水环境质量、生态状况、人类活动定期开展遥感监测,服务于生态环境监督和管理。该案件为青海进一步运用遥感监测成果、推广非现场监管执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典型案例二


青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联合海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出口氨氨分析仪采样管接入一矿泉水瓶内进行取样监测,负责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的青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2022年7月,海东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60,000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案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生态环境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监督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案例,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体现了联合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合力,对其他故意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排污行为形成震慑,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有利于倒逼排污单位严格守法,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典型案例三


西宁市某收购点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废机油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1日,接群众信访举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西宁市湟中区生态环境局进行暗查,发现位于湟中区多巴镇小寨村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库房内,贮存装有废机油油桶共计156桶29.05吨,该废机油收购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非法贮存、收集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收购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将案件交由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查办,由于该收购点未注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人非法经营废机油窝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对收购点负责人处以罚款120,000元,湟中区生态环境局责成负责人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妥善处置156桶涉案废机油。2023年3月20日,湟中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典型意义】

 打击危险废物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是生态环境部近年来部署开展的重要专项执法行动。该案件是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和实施信访举报奖励制度的一次具体实践。案件的及时联合查处,有力打击了非法经营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效率,对私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的企业和个人形成了震慑。


典型案例四


西宁市某污水处理企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9日,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会同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湟水河沿岸某污水处理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将消防水排入污水总排口,对出水进行稀释后排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6日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0,000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2023年3月9日,公安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湟水河系黄河上游最重要的支流之一,其水质变化直接影响黄河干流断面水质。为确保枯水期湟水流域水质稳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在春节期间这一容易疏于管理的时间节点,运用突击检查方式对湟水河沿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暗访督查。该企业以总排口稀释排放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是一起典型的逃避监管违法行为,案件在环境行政处罚完成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他涉水企业形成有效震慑,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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