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10月份,各市州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均为100%。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浓度在10~39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均为27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月均浓度在6~24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均为16微克/立方米。
依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降序排列,10月份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为玉树州玉树市、海西州德令哈市、海北州西海镇、黄南州同仁市、果洛州玛沁县、海南州共和县、海东市平安区、西宁市主城区(详见附表)。
附表:2023年10月份各市州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情况.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