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9月份,各市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在96.6%~100%之间,全省平均为99.2%,优于全国平均水平。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浓度在15~44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均为35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月均浓度在5~23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均为17微克/立方米(详见附表)。
2025年9月份各市州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情况(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