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评价,7月,各市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在75.9%~100.0%之间,全省平均为94.5%。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浓度在14~28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均为22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月均浓度在4.4~17.3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均为11.7微克/立方米(详见附表)。
2026年7月各市州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情况(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