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办理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的请示》(省医院〔2024〕348号)及申请材料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单位名称:青海省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10047〕)从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国环辐证〔00148〕),转入总活度为3.7E+10Bq的I-125,用于放射性药物治疗,使用频次为24次/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放射性药品使用、贮存等环节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放射性药品运输管理要求,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须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集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放射性药品贮存、分装、使用等场所要有完善有效的安保和辐射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辐射防护警示标识。
三、严格按操作规程配置使用放射性药品,做好对医患人员受照剂量的控制,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异常照射,防止污染事件的发生。放射性药品终止使用后,其空容器须按照回收协议返回生产厂家。
四、做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修订工作,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性药品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我厅报告并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认真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自查,编制年度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含2024年度全年放射性药品转入、库存、使用及返厂情况,并于2025年1月31日前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