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放射源转让的请示》(华汇检测〔2025〕003号)及申请材料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单位名称:青海华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12002〕)从海门伽玛星探伤设备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苏环辐证〔00355〕),转让5枚Ⅱ类密封放射源,其中3枚为出厂活度3.7E+12Bq的Ir-192,2枚为出厂活度3.7E+12Bq的Se-75,用于移动探伤。
二、放射源转入你公司后20日内向我厅提交放射源编码卡、交接凭证、出厂证书等材料,办理放射源转入备案手续。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同位素废源处理协议送交生产单位,并于20日内到我厅办理送贮备案手续。
三、认真落实放射源使用、贮存等环节安全管理要求,规范组织放射源转移运输,确保辐射安全,严防放射源安全事故发生。放射源使用、贮存场所要有完善有效的安保和辐射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辐射防护警示标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源,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异常照射。
四、严格落实《青海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省内跨市(州)转移放射源开展探伤作业前5个工作日,报告移出地市(州)生态环境局,向移入地市(州)生态环境局备案,提交使用计划和作业方案。转移使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移入地市(州)生态环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报告移出地市(州)生态环境局。
五、做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修订工作,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源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我厅报告并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