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煤炭地质一0五勘探队转入放射源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06-13 【打印】

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放射源转让的请示》(青煤地105队发202510号)及申请材料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单位名称:青海煤炭地质一0五勘探队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A2516〕)从青海煤炭地质勘查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环辐证〔A2401〕),转1枚出厂活度1.48E+5Bq的U-236密封放射1枚出厂活度3.7E+10Bq的Pu-238/Be密封放射1枚出厂活度2.59E+9Bq的Cs-137密封放射1枚出厂活度3.21E+9Bq的Cs-137密封放射3出厂活度3.7E+9Bq的Cs-137密封放射,用于放射性测井;1枚出厂活度1.1E+6Bq的Pu-238密封放射,用于科研应用

二、放射源转入你单位20日内向我厅提交放射源编码卡、交接凭证、出厂证书等材料,办理放射源转入备案手续。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送交有资质单位收贮,并于20日内到我厅办理送贮备案手续。

三、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放射源使用、贮存等环节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确保辐射安全。加强放射源使用期间安全管理,杜绝放射源安全事故发生。放射源使用、贮存场所要有完善有效的安保和辐射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辐射警示标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源,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异常照射

四、做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修订工作,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源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我厅报告并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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