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放射源转让的请示》(青煤地105队发〔2025〕10号)及申请材料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单位名称:青海煤炭地质一0五勘探队,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A2516〕)从青海煤炭地质勘查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A2401〕),转入1枚出厂活度1.48E+5Bq的Ⅴ类U-236密封放射源,1枚出厂活度3.7E+10Bq的Ⅳ类Pu-238/Be密封放射源,1枚出厂活度2.59E+9Bq的Ⅳ类Cs-137密封放射源,1枚出厂活度3.21E+9Bq的Ⅳ类Cs-137密封放射源,3枚出厂活度3.7E+9Bq的Ⅳ类Cs-137密封放射源,用于放射性测井;转入1枚出厂活度1.1E+6Bq的Ⅴ类Pu-238密封放射源,用于科研应用。
二、放射源转入你单位后20日内向我厅提交放射源编码卡、交接凭证、出厂证书等材料,办理放射源转入备案手续。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送交有资质单位收贮,并于20日内到我厅办理送贮备案手续。
三、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放射源使用、贮存等各环节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确保辐射安全。加强放射源使用期间安全管理,杜绝放射源安全事故发生。放射源使用、贮存场所要有完善有效的安保和辐射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辐射警示标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源,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异常照射。
四、做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修订工作,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源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我厅报告并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