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放射源转让的请示》(青宏扬〔2025〕104号)及申请材料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名称: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18006〕)从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国环辐证〔00148〕),转入1枚出厂活度6.3E+8Bq的Ⅳ类Cf-252放射源(编码:RU25CF002074),用于成分分析。
二、放射源转入你公司后20日内向我厅提交放射源交接凭证、出厂证书等材料,办理放射源转入备案手续。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送交有资质单位收贮,并于20日内到我厅办理送贮备案手续。
三、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放射源使用、贮存等各环节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确保辐射安全。加强放射源使用期间安全管理,杜绝放射源安全事故发生。放射源使用、贮存场所要有完善有效的安保和辐射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辐射警示标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源,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异常照射。
四、做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修订工作,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源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我厅报告并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送至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放射源转入你公司后20日内向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报备,同时换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