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转入放射源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10-13 【打印】

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放射源转让的请示》(青宏扬2025104号)及申请材料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名称: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18006〕)从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环辐证〔00148〕),转1枚出厂活度6.3E+8Bq的Cf-252放射(编码:RU25CF002074),用于成分分析

二、放射源转入你公司20日内向我厅提交放射源交接凭证、出厂证书等材料,办理放射源转入备案手续。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送交有资质单位收贮,并于20日内到我厅办理送贮备案手续。

三、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放射源使用、贮存等环节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确保辐射安全。加强放射源使用期间安全管理,杜绝放射源安全事故发生。放射源使用、贮存场所要有完善有效的安保和辐射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辐射警示标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源,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异常照射

四、做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修订工作,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源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我厅报告并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送至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放射源转入你公司20日内向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报备,同时换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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