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转入6枚放射源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9-08 【打印】

你公司《关于6枚放射源转入的请示》(青海分公司函〔2026〕3号)及申请材料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单位名称: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08021〕)从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新环辐证〔00075〕),转入6枚出厂活度为2.96E+4Bq的Ⅴ类Cs-137密封放射源,用于放射性测井。

二、放射源转入你公司后20日内向我厅提交放射源编码卡、交接凭证、出厂证书等材料,办理放射源转入备案手续。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送交有资质单位收贮,并于20日内到我厅办理送贮备案手续。

三、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放射源使用、贮存等各环节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确保辐射安全。加强放射源使用期间安全管理,杜绝放射源安全事故发生。放射源使用、贮存场所要有完善有效的安保和辐射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辐射警示标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源,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异常照射。

四、做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修订工作,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源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我厅报告并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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