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修订出台《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青生发〔2024〕113号)以及免罚清单(2024年版)。
二、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工作,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
四、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分五章共十八条,明确了免罚工作的基本原则、免罚清单制定发布、免罚工作具体实施程序、监督和保障等事项,有效促进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杜绝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工作的随意性、选择性。
《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4年版)》设定了轻微不罚事项和首违不罚事项两大类共19种免罚情形,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具体案件认定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
五、注意事项
免罚工作实施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客观、全面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保过罚相当,充分体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也让行政相对人感受到生态环境部门服务绿色发展的“热情温度”。
严格遵循“免罚不免责”。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并未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免责清单”。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遵循免罚不免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通过批评教育、签订承诺书、帮扶指导等措施,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守法意识,也要对未按要求在期限内整改到位、消极对待的,严格依法惩处。
动态调整“免罚清单”。免罚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部分情形和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和量化。今后可根据法律“立改废释”和实际执行情况,新增、删除、调整、完善具体免罚情形和条件,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发布,并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提升免罚工作的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实施期限
《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