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11月份,各市州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在96.2%~100%之间,平均为99.1%。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浓度在17~68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均为43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月均浓度在10~35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均为19微克/立方米。
依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降序排列,11月份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为玉树州玉树市、海西州德令哈市、海北州西海镇、果洛州玛沁县、黄南州同仁市、海南州共和县、海东市平安区、西宁市主城区(详见附表)。
附表:2023年11月份各市州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情况.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