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9月份,各市州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均为100%。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浓度在11~34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均为25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月均浓度在4~20微克/立方米之间,平均为13微克/立方米(详见附表)。
附表:2024年9月份各市州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情况.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