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9号;2014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20年修订)
(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修订)
二、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
1.统一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2.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将跨省转移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抽查重点。
(二)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
1.负责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相关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转移执行情况相关数据统计分析。
2.统筹做好青海省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大数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与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对接。
(三)市(州)及县级生态环境局
1.预审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强化转移执行全过程监管。
2.对转入的接收单位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核查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3.协同公安、交通部门查处辖区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三、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
(一)跨省转入审批
本省无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能力的不予批准转入,允许转入的危险废物类别以我省“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类别清单”为准。
1.省生态环境厅通过信息系统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转移商请函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2.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跨省转入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核,对接收单位利用处置能力、库存及现场管理、当年及上年已批准转入危险废物的实际转移情况及利用处置情况进行核查和统计分析,视情开展现场核查,同步征求接受地市(州)和县级生态环境局意见后,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3.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技术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将审查意见告知本省接受地市(州)和县级生态环境局。
(二)跨省转出审批
1.申请材料
(1)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提交《青海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
(3)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或协议、法人承诺书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流程
(1)省生态环境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从信息系统退回、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委托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2)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必要时联合市州生态环境局开展现场核查,并同步征求移出地市(州)和县级生态环境局意见后,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3)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技术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同意移出的,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不同意移出的,书面答复移出人,说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本省移出地市(州)和县级生态环境局。
(4)省生态环境厅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复函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移的最终决定,并告知移出人;不同意转移的说明理由。同时,将批准信息通报本省交通运输厅、移出地市(州)、县级生态环境局。
(5)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批准后,移出人应当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批复文件填写并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同时移出人须通过信息系统实时填报电子联单,运输轨迹全程接入省级监管平台。移出人可以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多次转移危险废物。
(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人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① 计划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发生变化或者重量(数量)超过原批准重量(数量)的。
② 计划转移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③ 接受人、承运人发生变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备拟接受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条件的。
④ 在批复规定时限内未实施转移或完成转移,需要继续实施转移的。
四、监督管理
(一)各市(州)、县级生态环境局及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结合审查要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预审意见和技术审查意见。同时,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
(二)各市(州)、县级生态环境局监督企业规范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发现涉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列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抽查重点内容之一,相关抽查结果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督促指导企业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青生发〔2022〕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
附件
青海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
一、移出人信息 | |||||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二、接受人信息 | |||||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地址: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 | 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三、危险废物信息(涉及多种危险废物的,可增加条目) | |||||
废物名称: | 废物代码: | 拟移出量(吨): | |||
有害成分名称: | |||||
形态:固态□ 半固态□ 液态□ 气态□ 其他□ | |||||
危险特性:毒性□ 腐蚀性□ 易燃性□ 反应性□ 感染性□ | |||||
拟包装方式:桶□ 袋□ 罐□ 其他□ | |||||
拟利用处置方式:贮存□ 利用□ 处置□ 其他□ | |||||
四、转移信息 | |||||
拟转移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转移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 |||||
拟运输起点: | 拟运输终点: | ||||
途经省份(按途经顺序列出): | |||||
电子联单编号: | 运输单位资质编号: | ||||
五、提交材料清单 | |||||
随本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 危险废物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 □ 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 □ 环境影响承诺声明 | |||||
审批文件送达方式:□ 邮寄(至移出人单位地址) □ 自行领取 □ 其他送达方式: | |||||
我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的。我对本单位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