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延期贮存危险废物事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 2025-10-09 【打印】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20年修订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修订

二、适用范围

指南仅适用于全省持有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市(州)、县级生态环境局按照本指南,可制定本地区相关指南。

三、审批权限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延期贮存申请的审批监督指导全省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管理工作。

(二)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延期贮存的技术审查建立危险废物延期贮存动态台账。

(三)市(州)、县级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延期贮存材料的预审、现场核查及日常监管每季度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辖区延期贮存情况报告。

(四)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申请单位认真履行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延期贮存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到位通过青海省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大数据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库存数据。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条件

1.申请时限。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申请单位在危险废物贮存期30前,通过青海省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大数据信息系统填报危险废物延期贮存审批表(信息系统下载),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

2.所需材料填报《危险废物延期贮存审批表》并提交书面申请

(二)形式审查

省生态环境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系统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组织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作技术审查。

(三)技术审查与现场核查

1.技术审查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重点核查贮存设施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库存量与经营许可证核准规模匹配性延期理由的合理性(如:不可抗力、市场波动等)。

2.现场核查市(州)、县级生态环境局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延期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条件、生产情况等开展现场核查。确需省级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的,由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联合所在市(州)、县级生态环境局进行

(四)意见回复

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技术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贮存设施达标且环境风险可控符合条件的,通过信息系统向申请单位批准,并出具书面批准复函;不同意延期贮存的,书面答复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提出要求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申请单位尽快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降低环境风险隐患。延期期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再批准申请单位转入危险废物。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申请单位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环境管理,保证延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尽快规范处置,并每月通过青海省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大数据信息系统报送库存变化及处置进展

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延期贮存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青生发〔2022103同时废止。

附件:危险废物延期贮存审批表

危险废物延期贮存审批表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公司

申请时间:年月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区县××街道××号(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址填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危险废物库存情况

截止日期×××××××日(请完整填写全厂所有贮存设施库存情况)

库房名称

库房面积(m2

库房高度

(m)

最大库容(m3/t)

贮存废物类型

**,HW**)

贮存数量(t)

延期贮存危险废物情况:(可增加)

废物名称

废物种类

贮存位置

数量(吨)

形态

包装方式

接收日期

计划处理期限

延期理由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可另附)

申请单位声明:我单位提交申请及有关附带材料真实、准确。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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