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1-12 【打印】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5年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对《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据介绍,2025年5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对建立健全资源环境要素管理制度、完善市场化交易配置体系作出了整体部署,要求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健全完善青海省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引导资源环境要素有序流动,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青海省修订出台了《办法》。

《办法》立足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实际,充分总结试点经验、衔接相关政策、借鉴先进做法,征求并吸纳生态环境部、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按照程序规定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

《办法》共7章30条,聚焦排污权核定、有偿使用、市场交易、储备出让及监督管理等关键内容,优化交易范围、程序、方式等,规范全流程管理,提升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构建资源环境要素科学配置、市场公平有序交易、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制度机制。

根据《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全域覆盖。在原有西宁、海东、海西三地试点基础上,将交易范围扩展至全省8个市(州),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全覆盖,以市场化手段激励企业主动减排。

对初始排污权进行科学核定。依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工艺及排放现状,准确核定污染物种类与排放量,为市场交易奠定坚实基础。

逐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对于现有排污单位,考虑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企业承受能力,“十五五”规划期内暂不征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排污权的,原则上以有偿方式取得。

要求建立交易平台统一规范。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构建“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的线上交易体系,实现资格审查、交易活动等全流程线上办理。

推动市场体系双轮驱动。在规范政府出让一级市场的同时,重点培育企业间交易的二级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转让富余排污权获利,激发市场活力。

健全储备调节机制。建立政府储备库,通过收储闲置排污权等方式调节市场,重点保障符合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建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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