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1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202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责任制规定》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制定出台《责任制规定》,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全面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全面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有效举措,是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对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责任制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要求,着力构建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对于着力建设美丽青海,推动实现生态功能最大化;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奋力推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迈上新台阶,提供了坚强保证。
一、《责任制规定》的历史生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为标志,我国着力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法律和制度建设进入了立法力度更大、制度出台更密、监管执法尺度更严的时期,实现了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则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2025年4月27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化进程迈入了集成升华阶段。
责任制度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强调“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以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为基础,对领导干部贯彻中央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作出重大决策等方面情况进行审计,进一步强化了对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方面的监督,从经济责任审计延伸到生态责任审计。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不动摇,抓紧研究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增强领导班子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能。202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将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作为重大任务。至此《责任制规定》的出台,正是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条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及生态环境法典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充分衔接,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把责任方式由单点问责升级为体系治理,把责任内容由事后追责扩展到全周期管理,形成责任闭环。
二、《责任制规定》的现实指向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然而,宏伟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坚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尤其需要解决“谁来负责”“负什么责”“如何追责”这一重大问题。《责任制规定》的出台,深刻回应了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实现的迫切需求,精准切中了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痛点难点、系统弥补了监督问责机制存在的短板弱项,是党中央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步。
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来看。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内涵丰富,涵盖污染防治攻坚、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碳达峰碳中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等多个维度,涉及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广泛领域。其实现过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系统性,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也非单一部门之力可成。它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进行长远谋划和整体推进。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掌握着地方发展的决策权、资源配置权和政策执行权,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力量。他们的政绩观、发展观、生态观直接决定了地方的发展路径和生态保护成效。正是基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宏伟性、实现的复杂性以及“关键少数”的关键性,《责任制规定》成为共同呼唤出来的,一个具有强制力、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重大制度安排。《责任制规定》作为党内法规,以制度形式将美丽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具体化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职责清单,将“两山”理念深度嵌入到权力运行规则、资源配置规则以及政绩评价规则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明确了“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增强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能”等原则要求,为目标的层层分解、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提供了刚性保障,必将有力推动“美丽中国”从国家战略蓝图真正转化为地方治理实践。
从当前生态环保责任落实与监督问责体系的实际状况审视。一方面,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内生动力不足,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部分区域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仍然存在责任边界不清、部门职责交叉等问题。同时,生态监督力量虽各有侧重,但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督合力尚未完全形成。有时存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有时又存在监督盲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通报的典型案例,表面看是项目、资金、技术问题,深层看还是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问题。因此,《责任制规定》正是发轫于破解责任落实“中梗阻”和“宽松软”的现实情况,着眼于生态环保工作的关键推动力量,以“五个坚持”为灵魂,构建起一套可执行、可考核、可问责的制度体系。其内在逻辑在于,将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牢牢压实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肩上,形成“明责、履责、督责、问责”的完整闭环,从而从根本上扭转“唯GDP政绩观”,激发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以责任制为支点走出一条高质量绿色发展之路。
三、《责任制规定》的青海实践
三江源地处青藏高原腹地,孕育了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等大江大河,被誉为“中华水塔”“江河之源”。青海作为青藏高原重要核心区域,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地位特殊而重要。以改革开放精神持续推动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创新,以系统思维构建万物并育、和合共生的生态治理格局,推动“两山”转化成就生态共富、成果共享,奋力实现生态功能最大化,全力打造具有国家代表性和世界影响力的自然保护地典范,青海生态责任重大而艰巨。加之地域广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就成为连接省级统筹规划与基层具体实践的关键枢纽,成为破解青海生态保护难题、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的关键力量。基于此生态地位、改革重任和省情特点,青海省更需贯彻落实好《责任制规定》,压实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将《责任制规定》的内涵要义转化为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绿色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自觉与行动自觉。
从青海实际出发,贯彻落实好《责任制规定》,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专题培训、集中学习、线上课程等多种形式,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责任制规定》具体内容,使其深刻认识到落实好《责任制规定》是守护绿水青山、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必然要求,更加自觉地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作为履职尽责必答题,完成好这份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答卷,书写好这份写在人民心里的答卷。在责任明确与落实层面,针对青海生态保护任务重、区域差异大的特点,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扛起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将生态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调度生态保护与绿色转型相关工作,推动形成符合青海实际的绿色发展模式。同时,细化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生态环保责任清单,根据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定位与产业发展重点,明确各自分管领域的生态保护职责,靶向纠治职能部门责任界定不清、推诿扯皮以及有关干部敷衍塞责、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抓住关键人、关键岗、关键事,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全链条管理。在监督与问责层面,需构建常态化监督机制,推动党员干部知责、明责、履责、尽责。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聚焦本区域本领域生态环保情况,定期开展联合督查,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以刚性约束倒逼责任归位、责任到位。同时,要着力提升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使其对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和任务心中有数;持续强化作风建设,促使党员干部用心用情用力治理好群众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科技投入、完善监督手段,破解青海地广人稀、监管难度大的现实问题,完善覆盖全省重点生态区域的动态监测网络,整合各类生态数据,为领导干部制定保护策略、调整工作部署提供科学支撑,提升生态保护决策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制定出台《责任制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强化了党的全面领导,牵牢责任制“牛鼻子”,压紧压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打通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最后一公里”。青海广大党员干部应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责任制规定》精神,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扛在肩上,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真正当好生态“守山人”,耕好环保“责任田”,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青海的优势和骄傲!
(作者单位均为青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源丨青海日报 作者 石浩 王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