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000014349/2022-00004 生成日期: 2022-03-17
文号: 青生发〔2022〕55号 关键字:
所属机构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发布机构:

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涵盖范围为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企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其中,发电行业的工作范围包括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于附件1所列行业)一并视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经与各市州确认,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共68家,其中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12家,非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56家,名单详见附件4。

二、工作任务

(一)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重点任务

1.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tCO2/MWH,编制排放报告,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详见附件2)要求,于2022年3月31日前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依据更新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通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对以下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存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发电设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等与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文件;

二是检验检测报告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检测参数应至少包括样品元素碳含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报告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

三是发电设施月度供电量、供热量、负荷系数等与配额核算与分配相关的生产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原件扫描文件。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

2.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详见附件2)的信息公开格式要求,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如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企业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我厅提供证明材料,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其余信息。

(二)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重点任务

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环境信息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tCO2/MWH)要求,于2022年9月3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和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三)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全省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与执法,重点包括名录的准确性,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性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企业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的查实情况等。对核实的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每季度汇总、检查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分别于2022年4月8日、7月8日、10月14日,2023年1月6日前向我厅报送上一季度的日常监管执行情况。

(四)加强对碳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碳核查工作,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须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编制2019-2021年核查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于6月30日前将评估结果报至省生态环境厅,省厅将于7月30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实施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各地区落实本通知重点任务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监督指导,对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二)规范数据管理。切实压实各方责任,严格按照核算指南要求,加强现场核查准备、核实和报告编制的全过程管理,通过环统数据、碳排放月报数据等进行交叉核实,确保企业碳排放数据真实准确。督促指导重点排放单位规范管理核算边界内计量等设备,规范实验室分析采样、制样和日常实验室操作,确保基础数据、计量数据和实验室分析结果的准确可靠。

(三)确保数据质量。针对生态环境部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帮扶专项行动中通报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案例剖析敲响警钟,做好通报问题的传达学习工作,全面开展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全面提升碳核查数据质量。

联系人:刘超  0971-8203910  17797187865

 箱:327317289@qq.com


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