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0013 | 生成日期: | 2023-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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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青生发〔2023〕344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 发布机构: |
为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在2019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结合实际印发实施了《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继于2021年、2023年两次做出修订,重点将社会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纳入评价范围。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意义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要求,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规范化推进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监管能力和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有重要意义。
二、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以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类监管为原则,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重点,内容分为六章28条,现对重点问题做出解读。
1、什么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2、哪些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筛选确定);
(二)第三方社会环境服务机构(注册在我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动车排放检验服务机构)。
3、如何进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县(区、行委)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评、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发布的方式进行,评价以100分为基准,根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评价评测指标采取扣分制。
(注:评价评测指标不适用于因一票否决直接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等级的企业,详见管理办法第十条)
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如何划分
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考核分值达到95(含)分以上的为绿牌企业;评价分值达到80(含)至95分的为蓝牌企业;评价分值达到65(含)至80分的为黄牌企业;评价分值65分以下的为红牌企业。
5、如何查询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按照评价程序,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最终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通过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同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信用中国(青海)”网站,供社会查询。
6、不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有什么对应措施
激励措施:
(一)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二)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三)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企业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四)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分类管理;
(五)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惩戒措施:
(一)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二)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先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三)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四)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五)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7、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要怎么办
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公众、环保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或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意见或复核意见异议之日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核实意见告知异议人。
8、企业环境信用评级要如何修复
被评价为黄牌、红牌的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及时整改修复,第一时间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整改修复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级核实后,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整改修复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将调整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及时推送至“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向社会公开。具体修复流程详见《关于做好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青生发〔2021〕239号)。